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08〕28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规定》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制度建设 收支两条线 小金库 印发 通知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8年8月28日印
(共印55份)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流失,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贪污腐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禁止私设“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类收入和支出,必须分开核算,取得的各种收费、收入必须先上交学校财务,然后按《湖南文理学院财务报帐实施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财务制度开支。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私设“小金库”。对造成学校资金流失、财力分散、影响学校整体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四条 “小金库”的界定和范围。小金库又称“小钱柜”,是指收入、支出在学校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或自行筹集的,在学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规定的各种资金之外的一种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不合法、不合规消费。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校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劳务、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税金、利润或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
(三)虚列支出:学校下拨的预算经费指标,按规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跨年度作废的,单位为此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而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利益。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学校,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将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未及时上缴学校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的名义存放商业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它地方。
第五条 禁止私设“小金库”,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学校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校内各级经济单位负责人、各级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聘任岗位,建立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制的过程中,应作出承诺,保证不在所管辖的单位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二级财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学校对所属主要经济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如发生违纪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学校除对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外,并将对被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校属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私自收费。学校所有收费必须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校。一切合法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票据使用必须符合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公开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条 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未经计划财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检查,学校每年将进行一次“小金库”自查自纠调查,督促各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举报私设“小金库”的奖励制度。经查情况属实,按查出的“小金库”数额的5%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一条 对私设“小金库”所涉及的资金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规、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账目。
第十二条 凡参与“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对制造、纵容“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经查出私设“小金库”,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按规定处以“小金库”款额的1-2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由学校检查机构提交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党委会作出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由检查机构提出建议,报相关管理部门,按学校组织、人事管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被查处单位交纳罚款的资金来源。院系、机关在包干经费结余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支付;企业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个人在工资中支付。拒不交纳者,委托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其账户上划转。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