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政字〔2010〕23号)
2011年10月11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0〕23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文理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O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财务  中央财政专项  管理办法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01126日印发

(共印60份)

湖南文理学院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化与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指导意见》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0〕5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专门设立的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属学校重大项目。学校成立中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校党委书记、校长,副组长为分管教学、财务、资产与科技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分管实验与实践教学的副处长任主任;成立由该项目所在学院的院长为组长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预算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方可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的实施方案应在学校上报的三年建设规划及年度安排内、结合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分配表拟订,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申报金额与分配金额之差占申报金额的比例。具体的实施方案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拟订并讨论,经校领导小组同意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项目支出年度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学校财务预算有关规定程序后,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挤占与挪用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福利)、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个人劳务报酬、招待和用车等其他支出。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监察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等部门参与的项目督查小组,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具体要求负责中央专项资金的申请、资金拨付、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实施全程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按中央财政专项建设项目考核体系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1.业务指标着重考核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

2.财务指标着重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考核和追踪问效制度,对于项目实施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者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的,中央财政将停止资金支持。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中央专项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项目、使用资金,绩效考核良好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安排学校相关配套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以及学校为中央专项资金划拨的配套资金或引入的社会配套资金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须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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