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通〔2019〕23号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各教学系部:
现将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下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2019年12月19日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 18 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湖南文理学院统一领导,集中核算,财务开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负责人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各项目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费之间相互挤占、挪用。确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经费进行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四条 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包括电子发票),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火车票等专用交通票据除外)。凡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内部往来收据或已注明不得用作报销的单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票据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经手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票据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除无法取得具有单位抬头名称的票据(如定额发票、车辆过桥过路票、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等)外,票据的抬头必须是“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票据严禁分拆报销:同一单位开具连号的票据;同一《实习计划及执行情况表》中的实习费用;同一培训、会议等事项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票据均应及时报销。跨年度的票据,需书面说明原因,但延期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写书面说明;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经相关人员证明。以上材料须先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核实,报院长审批,财务验审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三章 经费报销规定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结合我院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1.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的凭证:
(1)城市间公共交通票据(飞机票、火车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若为定额发票须同时提供宾馆盖章的消费明细清单)、付款凭据。
特殊事项费用票据: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费附加等。
(2)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3)组织学生离开常驻地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差旅费报销,须提供参加活动的批复报告。
2.差旅费报销,车船票上的路线、时间、金额必须与当次出差的路线、时间、金额一致,不得以其他路线票、过期票、金额不符的票代替。
3. 使用研究类经费(含教研、科研与学科建设)报销差旅费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按厅局级标准执行。
4.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审批人批准并注明同意补助天数方可计发出差补助。
5. 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或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依据会议和培训通知,会议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不计发补助;会议不承担食宿费用的,按标准核发伙食补助。
6. 经批准组织学生离开常驻地参加各类竞赛,带队老师和学生外出期间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差旅费有关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因公出国费报销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按财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16号)文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文件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支出按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常驻地(指常德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北城区、德山城区、江南城区)办理业务乘坐交通工具或自驾车产生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并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交通费报销明细单》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费及工作餐费报销
1. 接待费报销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和学院接待清单。因特殊情况无公函的,应事先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邀请接待审批表》,按程序进行审批。
2. 接待费及工作餐费报销,原则上需提供销售方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
学院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报销时,应提供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四条 劳务费报销
发放讲座、评审、翻译等劳务费,须有相应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未能提供劳务发票的情况下,均应通过学院财务网工资外收入发放系统造表打印,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由财务统一打卡发放。
第十五条 各类物资采购费报销
购买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汇总开具发票的,原则上需提供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购买的物资属于固定资产,或购买的非实物形态资产属于无形资产的,须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打卡手续。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教学系单项支出5千元以下,由系主任审批;单项支出5千元以上(含),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含),报院长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含),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含),报校长审批。
非教学系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含),同教学系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物资与设备购置、基建及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其他服务类等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含)的,须经审计处审签。
第十八条 出差人和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院党委书记审批。审批人由于出差等特殊原因无法审批的,须书面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实习、教研教改、科研、基本建设、后勤维修等专项经费的报销均需归口管理部门审签。若审批程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借款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刷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办理借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2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含)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报校长审批。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及时报账,原则上从借款到报账不能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借款,由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特殊情况经借款人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到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报销结算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使用银行卡(校派人员使用公务卡,非校派人员使用其他银行卡,下同)或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方式包括学院财务转账和个人转账(网银、微信、支付宝、ATM、银行柜面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务消费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或转账结算条件的场所进行,以下情况可暂不使用银行卡或转账结算:
1. 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或转账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公交车或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报销校外专家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直接转账至校外专家本人银行卡或提供预支的付款凭据。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应使用而未使用银行卡,或应转账而不能转账结算的,由报账人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履行签批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经济业务内容的报销,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院政字〔20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邀请接待审批表
2.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
3.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细单
附件1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邀请接待审批表
填报部门:
受邀人或受邀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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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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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事项或理由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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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情况属实,申请将此表视为接待公函,请院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同意此表视为接待公函。 签名: 年 月 日 |
院 长 意 见 |
同意此表视为接待公函。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
申请部门:(公章)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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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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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未转账结算或未转账至指定账户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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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审核 (限劳务费付现)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元以下: 院长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元(含)以上: 财务处审核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元(含)以上: 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5000元(含)以上: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0元(含)以上: 校长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单
部门:(公章)
注:个人教研教改、科研经费可不盖部门公章
报账人: 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