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政字〔2018〕17号)
2018年07月13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8〕17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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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

     2018年6月6日

湖南文理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2.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第四条  学校收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执收,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规使用票据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新增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收。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1.负责全校学生各项收费的收缴工作的管理、考核与记录工作

2.负责协助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对各项收费的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3.负责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每日更新校园网学费查询信息,学费查询信息包括个人缴费情况及班级、年级和学院缴费统计表,并根据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除查询系统以外的学生缴费信息。

第八条  校内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为收费项目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是其职权范围内收费业务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在学校收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1.招生就业处

(1)负责向财务处、教务处提供新生信息(含录取通知书流水号、考生号、姓名、性别、学院、专业、身份证号码等)。

(2)负责将新生银行储蓄卡随同录取通知书邮寄给新生。

(3)负责提供每年招生录取、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含招生计划、一志愿填报率等)。

2.教务处

(1)负责全校学生学费标准的确定,将学生转学、转专业、提前毕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在网上进行更新,每学期末以纸质汇总表的形式向财务处提供学籍异动信息以备查询。

(2)负责全校学生的教材费收费标准的确定,每学年开学前提供预计收取的教材费标准;每年五月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实际领用教材的结算数据。

(3)负责确定学校热门专业,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编好班级与学号的新生信息,新生报到后一个月内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信息(含学号、姓名、性别、学院、专业、身份证号码等)。

3.学生工作部(处)

(1)负责全校学生住宿标准及异动情况的审批(包括宿舍调整、走读等),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在校生住宿信息(含学号、姓名、学院、班级、住宿地址、住宿类型等)。

(2)负责学生部分代收费如床上用品等的异动核实,并及时提交财务处进行相应调整。

(3)负责统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并向财务处提供汇总后的生源地贷款名单,同时督促学生及时足额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

(4)负责指导和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4.后勤处

负责提供我校学生医疗保险的收费标准,与各教学院确定参保学生名单,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医疗保险费的异动情况

5.武装部(保卫处)

负责确定并向财务提供每年学生军训服装的收费标准以及统计学生军训服装领用情况,向学校财务提供未领用军训服装学生名单

6.各教学院

(1)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工作。

(2)负责学生学籍、住宿、代收费等信息的异动情况基础登记工作,并按学校要求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费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设立收费项目或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发生变化,都要履行“先批准备案,后公示,再收费”的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收费项目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填写政府主管部门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辅助资料,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财务处核准后,协助收费项目申请单位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收费项目的新增、收费标准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收费单位不得在收费项目未获审批情况下自行收费。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须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1)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在校学生和校外人员提供非学历、非学位培训服务,经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其他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按上级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2.经批准后的收费项目须进行公示后方可执行收费。

3.收费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进行购领、保存、领用、核销等管理。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学院)向学校上报任何收费申请前,必须经本部门(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且落实具体收费经办人。

4.短期内大批量或金额较大的收费应在收费实施前一周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并与财务处协商落实好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财务处做好人员及相关工作安排。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一)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

(二)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缴清学费、住宿费。

(三)函授夜大类学生、短期培训班等其他类型学生,根据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规定的时间缴清学费、住宿费。

(四)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二、缴费方式

学校采取批量银行代扣、现场POS刷卡和网上缴费等形式收取学费、住宿费,不收取现金。

三、缴费流程

(一)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将学费、住宿费存入学校配发的银行卡上。

(二)财务处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采用批量银行代扣的方式扣缴学费、住宿费,并将学生缴费情况清单及缴费收据发放至各学院。

(三)批量代扣不成功或不能进行网上缴费的,学生应于开学报到后根据学校通知到财务处刷卡缴费。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根据学院安排的集中收费时间进行刷卡缴费。

(五)各类考试费用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标准与方式缴纳。

四、特殊情况下的缴费

(一)在校期间专业发生异动的学生,异动后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中第一学期异动的,按异动后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在第二学期异动的,第一学期按异动前专业的学费标淮收取,第二学期按异动后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异动后学费标准低于原学费标准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学费;高于原学费标准的,按差额补缴学费。

(二)发生年级异动的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含应征入伍学生退伍回校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费免缴。已缴者不退,抵缴复学当年应缴学费。复学后按就读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学费、住宿费结算与退还

(一)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财务处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生应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作为学费结算时多退少补的凭证。

(二)学费、住宿费退费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三)下列情况下的学生可以办理退费:

1.新生已缴费但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已缴费因体检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3.自愿退学;

4.学生死亡;

5.学生休学、应征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当年暂缓办理学费、住宿费结算手续,无特殊原因,休学到期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愿退学进行处理,并进行结算。

(四) 退费审批、退费金额的确定及退费方式

1.退费的审批:

学生因以上原因需要进行结算的,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申请退学审批表》、《学生复员审批表》或《学生复学审批表》,各学院学工办核实学生住宿时间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实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教材领用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2.退费金额的确定:

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未满三个月的按七个月清退,超过三个月未满五个月的按五个月清退,超过五个月的不清退住宿费。

(1)新生已缴费但放弃入学资格的,退回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2)学生自愿退学的,按教务处确定的学籍取消日期结算实际费用。

(3)学生死亡的,按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日期结算实际费用。

3.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以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

4.退费方式:所有退费原则上不退现金,均采取转账形式退回到学生在学校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登记的银行账号上。

五、学费缓缴

(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学费的,应当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未到位而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应于每学期第一周之前在各学院办理缓缴手续。

(二)学费缓缴原则上只针对申请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而贷款未到位的学生办理。住宿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不予缓缴。

六、欠费处理

学生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学费、住宿费。对逾期两周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且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

对未缴学费、住宿费的毕(肄)业生,缓发毕(肄)业证书、学位证书,不予调取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试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校招生考试考务费、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费、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费、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专业英语、日语等级考试费、补考费等。考试费用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及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方式缴纳。

第五章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愿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我校主要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证卡补办费。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火车票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4元。

2.钢琴练习费。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元。

3.资料复印、刻录费。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不超过0.5元,A4的每张不超过0.2元,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5元(含光盘)。

4.自助打印费、扫描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打印纸张为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扫描按文件大小,每64K收费0.05元。

5.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电讯(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

6.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可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第十四条  我校主要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可根据教学大钢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体检费。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规定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入校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医院实际收费标准收取。

3.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已实行学生公寓制管理的学校,可由学校提供相关用品,并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4.军训服装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可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

5.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价格部门规定的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可按规定的标准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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