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后勤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校政字〔2019〕29号)
2019年09月09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9〕29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后勤食堂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DBSTEP_MARKFILENAME=61991390400105481docMARKNAME=湖南文理学院公章USERNAME=党政办文秘科DATETIME=2019-07-14 13:49:55MARKGUID={EBBAB308-1293-4FE8-86F1-9979C5419180}《湖南文理学院后勤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19年7月2日

湖南文理学院后勤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后勤食堂的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进一步理顺财务关系,规范成本核算,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师生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一条  食堂实行后勤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责任。食堂财务由学校财务处归口管理,统一领导,集中核算。

第二条  食堂支出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食堂在银行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账户名为“湖南文理学院后勤食堂”,刻制“湖南文理学院后勤食堂”印章,该印章由会计核算(结算)中心保管,仅用于收付款使用。

第四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食堂的一切收支必须纳入学校食堂账户进行结算,不得另开账户,搞账外循环。

第三章  食堂物料管理

第五条  伙食成本主要包括:粮食、蔬菜、副食品、燃料、水电费、其他支出等。不得将与伙食无关的费用计入伙食成本,水电费可按月合理分摊。

第六条  食堂采购的所有物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采买价格要符合大市,原则上每月应有总额上限控制。

第七条  购进任何材料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票据必须经采购员、验收及保管员、食堂经营负责人签字、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八条  食堂购进设备,必须履行学校正常的审批手续,发票需有经手人和学校后勤与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列支。凡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审计、固定资产登记、低值易耗品验收的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食堂财产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四章  食堂经费支出审批

第十条  食堂支出审批实行额度控制,严格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经费报账管理规定》(校办通〔2017〕33号)经费报账审批额度要求: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的,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报校长审批。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务会研究。

第五章  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  食堂需按月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和结算,出具书面报告,经后勤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会计核算(结算)中心,并接受学校随时抽查。

第十二条  食堂应按规定按月编制和报送“学校后勤食堂资产负债表”和“学校后勤食堂损益表”。

第十三条  食堂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财务处绩效管理科按月对食堂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进行稽核并签章;学校审计处每年对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年末结账前,根据审计和财务审核后的财务报告办理有关结转账业务。

第十四条  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交由财务处绩效管理科保管,满二年的由财务处移交学校档案室,审计处负责监交。

第六章  借款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由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借款2万元以下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款2万元以上(含)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含)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的报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及时报账,原则上从借款到报账不能超过3个月, 超过3个月的借款,由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特殊情况经借款人本人申请,后勤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后勤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校办通〔2011〕5号)中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规定中涉及到后勤食堂财务管理等问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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