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有偿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9〕8号)
2019年09月09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9〕8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有偿服务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有偿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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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文理学院

   2019年3月12日

湖南文理学院有偿服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有偿服务收入工作,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服务是指校属教学院和教辅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和职责内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学科专业知识与技能、人力资源和场馆等资产资源从事的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我校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活动,主要包括办班培训和场馆临时使用等。

第三条 学校对有偿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班培训等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场馆临时有偿使用收入等全额上交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财务处按所收项目分别建立收入、支出明细账,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四条  有偿服务支出包括无形资产价值摊销、有形资产价值折旧、能源消费、有偿服务活动单位相关成本费用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和有形资产价值折旧包含在学校未下拨比例中;用于有偿服务活动所消耗的水、电等资源,由后勤处核定额度后从使用单位收取,有偿服务活动单位相关成本费用在学校下拨比例中按财务规定进行报账报销

第五条  规范有偿服务与规范收费相结合原则,要经学校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进行有偿服务活动,要有上级政策、文件或相关规定等依据才能收费,没有收费依据严禁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从有偿服务收入本单位支配部分中提取10%作为“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由财务处单独核算,不得用于招待费支出和劳务酬金的发放。

第二章  有偿服务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有偿服务管理工作。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校领导兼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审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学工部、后勤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本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组织协调统一对校属有关单位的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类别认定、审批、服务。

第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的有偿服务活动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年初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申报。申报填写《湖南文理学院有偿服务审批表》,学校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申报通知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统一审批并公布,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并实施的一律视为违规行为,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审计,监察部门有权按规定追责。凡违规进行并设立小金库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有偿服务及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加强规范管理。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有偿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有偿服务各项收费由缴费人直接交财务处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不直接经手收费。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有偿服务活动,均得在学校财务处指导下到政府主管部门自行办理收费许可,必须使用由省(市)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凡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其罚款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学校机房、电子阅览室、场馆等收取学生和教师费用。教学场馆如确有需要对外使用,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有权支配本单位的有偿服务自有成本费用,并建立收支明细台账,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年底向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公示。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并对本单位的经济行为负有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有偿服务劳务费支出需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聘请人员专职从事有偿服务相关工作,如确需聘请,需经学校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采用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形式,用工协议需经学校法制办审核,防范用工风险。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须对用于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场地、场所进行精心爱护,如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坏,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的责任,并由当事人及单位承担有关资产的维修费用或重新购置的全部费用。

第三章  有偿服务收入下拨指标比例

第十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产办班有偿服务收入:

1.各教学院各类办班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校确定;

2.继续教育学院没有进行管理的自学考试收入:学校下拨80﹪;

3.一年以上(含一年)办班收入:校外办班由学校下拨85﹪;校内办班由学校下拨80﹪;

4.一年以下校内短训班办班收入:由学校下拨85﹪。

第十七条  场馆有偿服务收入:

凡是利用学校音乐厅、逸夫楼演艺中心、船型楼、多媒体教室、机房、工会多功能厅、图书馆多功能报告厅、体育馆等场馆、场地开展临时使用有偿服务的收入(含停车收费),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全部收入税后30﹪下拨,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出成本费用。支出范围主要是小型维修费、设施设备费、相关耗材费、劳务费等。设备大型维修与更新换代由学校统筹。各单位场馆临时使用,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收费标准见附件)。对于利用学校其他场地、设备、设施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由财务处按全部收入税后30%下拨成本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有偿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文理学院创收管理办法》(校政字〔2015〕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学校场馆临时使用收费范围与标准

场馆名称

场馆

管理单位

校外单位

或个人使用费

押金

备注

音乐厅

现教中心

会务类使用10000元/场

商业类使用20000元/场

500

1.每学期各学院可使用音乐厅或演艺厅一次,原则上不得超次数使用;

2.音乐厅、艺术中心、图书馆多功能厅、体育馆每个单元时间(上午、下午、晚上)为一场,限3小时以内;

3.校内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商业行为办班培训、演出等,经批准后按本表“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费”   标准八折收费(校内个人商业行为不打折)。

中心

现教中心

会务类使用20000元/场

商业类使用50000元/场

3000

多媒体教室

现教中心

3000元/半天

500

船型楼

现教中心

3000元/半天

500

工会

多功能厅

工会

1000元/场

500

图书馆

多功能厅

图书馆

非商业性1000元/场

商业性1500元/场

500

体育馆

体育学院

1.办班培训租用或比赛租用:

篮球、排球馆500元/单元时间

乒乓球馆300元/单元时间

羽毛球馆、网球场200元/单元时间

足球场1000元/单元时间

2.个人锻炼:10元/单元时间

300

说明:1.使用范围:学校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教学;各处室、教学院申请举办的各类会议、演出、讲座及学术活动、校内学生活动等;经过批准的外单位的讲座、会议、演出和办班培训、比赛等。

2.申报程序:凡需使用场馆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相关场馆管理单位的《场地使用申请表》,并经场馆管理单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然后到负责部门登记并确认活动时间,持批准的《场地使用申请表》与场地管理员联系,方可进场馆布置场地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将《场地使用申请表》交予管理员确认签字,再退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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