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0〕17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20年7月7日
湖南文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41号令)、《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在标准学制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最低毕业总学分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按湖南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收费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其他杂费仍按原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缴纳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是指根据各专业不同的培养成本,按照学年制学费额度扣除学分学费后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其计算方法是:各年专业学费=(标准学制年限内学年学费总额-完成主修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应缴纳的总学分学费)/标准学制年限。按政策上浮的特色精品专业学费计入专业学费。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除收取主修专业正常的专业学费外,学生加修、辅修和重修均免收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含)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计退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专业学费。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第十一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根据《关于湖南文理学院、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发改价费﹝2018﹞513号)精神,学校学分学费标准为70元/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外加修、辅修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校统一规定参加校外实践活动(如顶岗实习)被认定的学分仍按正常标准收取学费。创新创业、校外修读或境外留学等认定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重修学分及本办法规定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收缴与结算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现场刷卡、网上自助缴费等多种形式,不收现金。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学费收缴采用按学年预收的方式。学年预收学分学费=本专业学分学费总额/标准学制年数,每学年初收取专业学费和预收学分学费之和等于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毕业时,对每个学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的学费结算:
1.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
2.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3.学生自愿退学、转学等情况终止学业的,按教务部门确定的学籍变动日期及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结算专业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结算。
4.对年级异动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专业缴纳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数进行结算。
5.学生休学、入伍等保留学籍,当年暂缓办理结算手续。复学时,学校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和已修学分数计算应交学费,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处理。
6.学生境外留学期间的学费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退费方式及程序。退费分两种情况:毕业时结算退费和平时特殊情况退费。毕业时结算退费在学生毕业前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数据统一批量办理;平时特殊情况退费,由退费学生(或委托亲属)按退费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缴纳年度专业学费、预收学分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或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级学生开始执行。2018、2019级学生学分制收费根据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和湘发改价费﹝2018﹞513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