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37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7月21日
湖南文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学校部门预算是指根据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的全校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是指学校财务收支的具体实施计划。部门预算在校内预算的基础上同步编报,校内预算在部门预算批复的框架内细化实施。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绩效评价和监督等。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重大预算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部门预算方案;
(二)负责编制校内预算方案;
(三)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四)负责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负责编制学校决算报告。
第九条 校属学院、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经费预算计划、组织预算经费实施,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管理和执行。学院、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的专项预算编报及执行负组织、指导、监督责任。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内容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学校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学校实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资金分配等进行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合理。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其中其他预算收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可用于教学、学生事务、科研、管理、保障活动、后勤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零基预算与滚动预算相结合的编制方法。对学校统筹安排的预算项目实行零基预算,对跨年项目预算实行分年安排、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同步编制,预算编制程序如下:
(一)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政策及预算编制时间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学校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二)校属学院、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部门和归口管理的项目年度预算,列入预算的收入必须真实可靠,支出预算有文件规定的应按文件规定的标准编制;
(三)学校新增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经评审论证后,根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列入预算;
(四)为应对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按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1-3%设立学校预备费。需动用学校预备费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办理;
(五)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有立项依据或可行性论证的审批报告与预算方案。经常性专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非经常性专项(含新增专项)一律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专项须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2、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时,应同时编制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和经费细化方案。
3、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三公经费。
4、从校外获得的专项经费一律列入学校收入,学校对具体联系部门划拨的工作经费,经校长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
5、经学校审定的预算项目列入预算项目库,实行预算动态管理。
(六)财务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测算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提出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七)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收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超支使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收入预算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预算经费由财务处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拨付至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将可分配预算经费分配方案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经费划拨至相关部门。经费分配方案审批程序如下: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文件发布后,预算资金5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须在预算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校领导审批的预算经费使用方案:5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含)以上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全权负责本学院、本部门财务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已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预算执行时,相关部门应提出预算收支调整方案,经财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每年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如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调整预算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2),按以下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一)日常经费调整
1.三公经费不得跨项调整。
2.职能及教辅部门日常经费调整不涉及三公经费的,可在日常经费预算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调剂使用,单项调整金额不超过0.5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
3.学院日常运行经费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由学院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
(二)专项经费调整
1.项内调整。有关部门因特殊情况提出预算项内调整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研究类经费项内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专项拨款项内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2.跨项调整。
(1)职能及教辅部门因特殊情况提出预算跨项调整申请,5万元以下预算跨项调整,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单笔金额30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2)学院预算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跨项调整,2万元以下预算调整,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处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单笔金额30万元(含)以上预算跨项调整,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专项拨款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学校预备费的,须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立项依据及预算使用方案,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预算追加1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
(二)预算追加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预算追加3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预算结转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预算经费结余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理:
(一)年度预算经费及目标管理单位预算经费原则上年末全部收回,项目余额年末全部归零;未完成的跨年专项项目经费,经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结转一年以上的专项项目(科学研究类项目、协同中心及按合同支付的专项项目除外)结余资金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三)特定用途专项拨款及研究类经费结转结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年度先进单位奖励及创收经费可结转使用。
(五)按合同执行的维修工程、基建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专项经费,对未完成的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在年末提出项目资金结转申请,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的总结,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以及规定时间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对学校年度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决算分析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决算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要求公布。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属学院、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时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支出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具体参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财务处定期向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提供预算项目执行情况,由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通报预算项目执行进度。预算执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绩效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因预算执行不力,影响单位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文理学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校政字〔2010〕24号)《湖南文理学院预决算管理补充规定》(校政字〔2017〕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湖南文理学院预算项内调整申请表
附件2:湖南文理学院预算跨项调整申请表
附件1
预算经费项内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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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算项目经费需要改变用途、金额、项目等的调整申请,不得将其他经费调整为三公经费。
2、经费性质指:日常运行经费、经常性专项经费、非经常性专项经费。
分管校领导意见 预算部门意见 财务处意见
附件2
预算经费跨项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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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算项目经费需要改变用途、金额、项目等的调整申请,不得将其他经费调整为三公经费。
2、经费性质指:日常运行经费、经常性专项经费、非经常性专项经费。
校长意见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预算部门意见 财务处意见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