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39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报销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校办企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7月21日
湖南文理学院
校办企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办企业财务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常德鼎信土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湖南文理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的财务报销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以下称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报销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二章 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五条 报销的原始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监制的合法、有效票据(包括电子发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火车票等专用交通票据除外)。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内部往来收据或已注明不得用作报销的单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票据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经手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票据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除无法取得具有单位抬头名称的票据(如定额发票、车辆过桥过路票、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等)外,票据的抬头必须是单位全称。
第七条 同一培训、会议、差旅等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同一单位开具连号的票据,严禁拆分报销。
第八条 原则上所有票据均应及时报销。跨年度的票据,需书面说明原因,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写书面说明;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并经相关人员证明。以上材料须经单位负责人核实,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验审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三章 费用类别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报销按《湖南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21〕3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常驻地(指常德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北城区、德山城区、江南城区)办理业务乘坐交通工具或自驾车产生的费用。报销时,除提供发票外,需填写《业务用车费用报销清单》(见附件1)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及工作餐费报销
业务招待费报销,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因特殊情况无公函的,应事先填写《业务招待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审批。
业务招待费及工作餐费报销,应提供销售方明细清单。例如,住宿费报销,提供销售方机打的原始房费清单;餐费报销,提供销售方机打的原始点菜单。
第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
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应事前编制详细预算。报销时,应提供审批表、会议或培训通知、人员签到表、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须提供单位负债人签批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四条 劳务费报销
对外承接项目劳务费结算,须凭发票报销、依法纳税,并提供承接项目合同或检测报告类相应依据、劳务合同等。
非对外承接项目劳务费报销,应提供劳务费发票;若提供发票有困难的,可造劳务费发放,须填写《劳务费发放明细表》(见附件3),其报销标准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广告宣传费报销
广告宣传费用报销时,须附广告证明材料,如广宣物料提供广宣物品照片;文字广告提供报纸原件,或宣传单原件,或杂志相关复印件;网络宣传提供网页截图;电视广告提供视频截图等。
第十六条 各类物资采购费报销
购买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汇总开具发票的,应提供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购买的物资属于固定资产,或购买的非实物形态资产属于无形资产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打卡手续,并于当年报销完毕,否则须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报销的审批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审批程序如下: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办人、证明人→总经理→分管校领导(2万元(含)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5万元(含)以上)→校长(10万元(含)以上,基建、维修工程、设备采购20万元(含)以上)。
鼎信土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1万元(含)以上)→分管校领导(2万元(含)以上)。
劳动服务公司: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2万元(含)以上)。
第十八条 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集中采购,以及报销时审计处审签,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出差人和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单位副职审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水电、基本建设、后勤维修等专项经费的报销均需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签。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借款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办理借款,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审批程序如下:
借款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1万元(含)以上)→分管财务校领导(2万元(含)以上)→校长(5万元(含)以上)
鼎信土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借款另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报账,原则上从借款到报账不能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借款,由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特殊情况经借款人本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离职时,须到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否则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报销结算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使用银行卡或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方式包括财务处转账和个人转账(网银、微信、支付宝、ATM、银行柜面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务消费要到具备刷卡或转账结算条件的场所进行,以下情况可暂不使用银行卡或转账结算:
1.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或转账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公交车或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报销本单位外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直接转账至其本人银行卡或提供预支的付款凭据。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应使用而未使用银行卡,或应转账而不能转账结算的,由报账人填写《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见附件4),履行签批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业务费用报销,参照湖南文理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二级经营类法人单位经费支出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字〔2017〕1号)同时废止。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业务用车费用报销清单
2.业务招待审批表
3.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4.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
附件1
业务用车费用报销清单
单位(盖章):
日期 |
地点 |
事由 |
用车人 |
里程数 (km) |
里程费 (1.1元/km) |
过路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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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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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证明人: 审批人:
附件2
业务招待审批表
单位(盖章):
来访人或来访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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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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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主要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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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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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事项或理由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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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费用1000元以下)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费用1000元及以上)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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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劳务费发放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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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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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或职务 |
发放标准 |
用工数量 |
应发 |
预(应)扣税 |
实发 |
银行账号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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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证明人: 审批人:
附件4
申请现金结算审批表
单位(盖章):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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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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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公务卡、未转账结算或未转账至指定账户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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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 单位负责人审核(纳入资产公司管理的单位另需总经理审核)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元(含)以上: 财务处审核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元(含)以上: 分管校领导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5000元(含)以上: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10000元(含)以上: 校长审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