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32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7月21日
湖南文理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工会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会计法》、《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会会计制度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依法获取原则。学校工会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在经费使用上,突出重点,优化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工会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提倡少花钱、多办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实施民主管理,年度经费开支和预算须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接受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常务副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学校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经费预算、决算的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经费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等情况。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分工会经费(主要构成包括各项活动经费和各专项补助)由校工会统一管理,各分工会自主计划和报销使用。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各项开支按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须编制调整计划,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提交审议。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凡学校工会会员,均须依法缴纳个人会费。个人会费缴纳标准应按个人月基本工资的0.5%计算。即:个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每月应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学校工会的补助款项,以专项专款划拨学校工会。
(五)其他收入。学校工会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学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省委员会上解经费,其余经费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含各分工会自主开支经费)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及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等。
工会组织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次,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奖项设置与纪念品发放不得同时适用。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上级工会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每年可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早中晚按20:40:40比例分配)。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生日、住院、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人每年按不超过2100元,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
(2)在职会员生日,发放200元生日蛋糕券。
(3)在职会员结婚,发放500元慰问品。
(4)在职会员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放1000元慰问品。
(5)在职会员病(伤)住院,发放800元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6)会员退休离岗,发放1000元慰问品。
(7)在职会员去世,发放2000元慰问金。
(8)在职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发放500元慰问金。
5.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工会工作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具体内容: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以及各分工会应当为学校和各分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学校和各分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五章 工会财经纪律和报销规范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各项支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使用,公开透明,职工满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办法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假报。
第十条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
(一)发票抬头填写“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文理学院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1430000776763881X;发票的经济内容、单价、数量等基本要素必须齐全和真实,汇总开具发票的,须附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二)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
(三)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活动登记表、活动图片等。
(四)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
第十二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单次单项报销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审计处审签。
第十三条 各分工会自主开支经费使用、报销费用时,原始票据由各分工会经办人和各分工会主席审核签字,经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另,单项报销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学校原有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