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政字〔2021〕31号)
2021年08月31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31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DBSTEP_MARKFILENAME=-2015182512380950190docMARKNAME=湖南文理学院公章USERNAME=党政办文秘科DATETIME=2021-08-13 10:24:14MARKGUID={CD722654-17E9-4EC2-A9E6-613557043573}《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7月21日


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保证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学科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及学校统筹安排支持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含学科、团队、平台经费等。

第三条  使用学科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均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发展战略对全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进行指导和评议,对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估检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学科所依托学院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学科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决算,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合理协调和配置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各学科按规划、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相关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处单独设立项目,集中核算,分类管理,并依据学校审批预算分块下拨经费指标,进行分类控制。

第八条  学科负责人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学院院长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科建设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的经费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等,均纳入预算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预算。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必须细化经费使用方案。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认真征求学科团队主要成员意见基础上制定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经学科讨论,依托学院审核同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学校审定后,由学科遵照执行。经学校审定的学科经费预算,是学科经费合理使用的依据,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学科存量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的结余结转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年度结余经费比例过大的,学校将酌情按一定比例核减或取消下年度的支持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并要求合理控制各项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一)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二)学科队伍建设: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经费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访学等。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支持学科成员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级和国家级科技重大专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出版专著或发表高水平论文的补贴,以及试验与材料费、其他科研业务费用等。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交流、讲学等工作的课酬、咨询等。

(五)人才培养:主要用于资助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材出版、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申报等,以及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的培养等。

(六)日常运行:指学科日常办公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主要用于差旅、办公用品采购,以及文件打印等。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所有票据报销,根据授权审批的原则,执行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须有经手(办)人、核查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报学科负责人、学院院长共同审批。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改造、零星维修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更不得用于个人补贴和绩效奖励等开支。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应根据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的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学科年度决算和绩效自评报告,全面反映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决算和绩效自评报告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年度决算和绩效自评须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期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督促学科如实编制专项资金最终决算表,由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并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定期对学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效益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展不明显,或违规使用经费的,责令整改,并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学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于学科经费使用不规范的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若有严重违规的,直接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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