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30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7月21日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预算改革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事业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面建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学校财务管理体系。
二、任务要求
(一)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切实负起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真抓真管,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财务制度,以及财务预决算及其变更、基建和审计等重大财经事项,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支持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好廉洁从政的表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积极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带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安排、重要财经制度及财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强化财务、资产、基建和后勤等管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对巡视、监察、审计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切实组织整改,并注重结果运用;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财经事项执行情况,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二)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严格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规章制度、经费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和会计核算等必须高度统一,严防财力分散、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发生。
建立学校内设部门、院系及所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部门内部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将财经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同时,严格落实问责机制,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健全领导决策机制
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在决策体系中的职责和经济责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财经决策,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召开集体会议,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明确财务、审计、基建、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资金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治理结构体系。学校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对照内部控制管理要求,系统梳理学校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围绕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所属企业、资金分配使用、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等领域,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明确纪检监察、党政办、财务、审计、资产、教务、科研、后勤、院系等各单位在内控体系中的权利和责任,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制定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控制环节与相关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效制衡的原则,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检查漏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五)严格预算管理
进一步强化预算法定观念,深入推进综合预算改革,严格预算源头管控,将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支出,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严格按照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定额标准,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规范支出范围,确保各项日常公用支出合理合规。在预算编制中,坚持业务工作与厉行节约各项要求紧密结合,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准确把握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不得设置与学校法定职责无关的项目,真实反映学校各项工作经费需求。
(六)依法组织收入
学校的所有收入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执行财政、发改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方式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七)严格支出管理
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格按要求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中改进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严禁虚列支出。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津贴补贴政策,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八)加强预算绩效监管
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建立预算绩效事前评价体系,学校编制收支预算和申报专项资金时,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目标落实情况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结果反馈机制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反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督促及时整改。学校加强内部绩效管理,出台重大改革、制定规划和实施重大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目标、经济目标、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方案,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不得列入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学校建立内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针对重大政策和项目,明确监控责任主体、职责规范和监控程序,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完成,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考核机制。
(九)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发挥预算编制的源头管控作用,原则上对当年难以执行的项目不得编入预算。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基本支出指标及用款计划结余当年收回,项目支出指标及用款计划结转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科研项目资金按照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清理收回的资金统筹用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中亟需支出的项目。将预算执行进度作为下一年度学校有关经费拨款分配的重要因素,督促加快支出进度。
(十)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完善评估评审工作机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于确需保留的科研经费,课题设立部门要建立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科研经费结余定期清理收回制度,统筹用于新的科研项目研究。将科研项目结题率、科研成果转化率等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等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十一)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强化学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资产管理具体规定,提高内控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要求,实行资产资源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清理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固定资产,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查,限期完成资产登记手续,准确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财政资金购买的资产,资金支付后及时完成资产登记;规范学校资产处置,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学校资产。资产处置事项按相关制度进行报批和备案,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加强学校校名校誉、商誉等资源管理,按照学校审批、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备案等程序,严格审批学校利用科研成果、社会影响力等资源进行的各项投资,投资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二)加强基建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严禁先启动再报批行为。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串标、围标和假借资产招标等违规行为。加强基建项目的前期论证、项目规划与设计工作,项目投资概算一经批复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功能,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投资。加强项目变更管理,科学制定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新建项目的变更量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款的5% 以内,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应按项目单次变更审批金额实行控制管理,有关变更事项必须建立材料档案。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成立由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会审工作小组,严格实行工程款支付会审、会签牵制制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拨付建设资金,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三)防范化解财务风险
切实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积极开源节流,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建立健全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财政、银行定期对账等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不脱离自身财力实际进行基本建设尤其是非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学校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施全过程审计。在建工程已可交付使用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基建财务应按规定纳入学校事业财务核算体系。
(十四)推进财务大数据平台建设
积极建设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管理、后勤管理和审计监管等一体化的技术平台,加强与学校内部各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技术与财务数据的充分融合,杜绝“小金库”、“坐支坐收”、“暗箱操作”、“违规收费”等现象。抓好财务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保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十五)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财务队伍建设是执行财务管理、夯实责任基础的直接人员,学校注重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提升,为财务人员提供晋升平台和职称评聘的渠道和空间,并将其纳入到学校人事管理体系与激励约束机制当中,努力打造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财务队伍,为学校财务发展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
三、附则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