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政字[2021]55号
2021年11月03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1〕55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DBSTEP_MARKFILENAME=3452710111942953470docMARKNAME=湖南文理学院公章USERNAME=党政办文秘科DATETIME=2021-10-21 17:32:37MARKGUID={E2F21237-83D2-4245-BEA0-8E610B19F30D}《湖南文理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21年10月17日


湖南文理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管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中心)、部门以及直属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教职工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高度重视往来款项,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往来款项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各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教职工预借的读博费和安家费、拨付给校内单位的备用金、应向教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其他暂付款项等。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项目经费预算,无预算、超预算的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除校内教职工住院借款外,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公务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禁止长期挂账,挤占学校资金。

(四)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的非科研经费借款将与本单位的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年底未及时清理的将影响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和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

第七条  对符合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人应为学校教职工。借款人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湖南文理学院借款单”,写明借款单位、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用途、经费项目、借款金额、转账收款单位、预计还款时间等,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提供与借款用途相符的合同等资料,无法提供的不得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条  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原则上从借款到报账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借款人本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借款人借款逾期的,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借款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以借款金额为上限逐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实发工资保留常德市最低生活标准额度后全部扣回,年底绩效税后全部扣回)。

(三)借款时间超过规定期限未核销的,将借款还款率纳入所在单位年终考核,与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挂钩。

(四)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未对借款进行核销的视为长期不处理或恶意逾期。对长期不处理和恶意逾期的借款,财务处于每年末将清单提供至人事处,与借款人或者经费项目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借款人职务职称评定相挂钩。

(五)对于已离校人员欠款及其他应收回款项,经与其沟通无效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及预付款无法收回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借款人与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学校教职工办理退休、调出、离职手续时,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有未核销借款的,不得办理调出或离职手续。如确实存在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核销借款的,须办理借款责任人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借款实行定期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因合同或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责任单位应明确催收责任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期限收回款项。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应收款项(债权),责任单位和催收责任人应定期催收,并保存相关证据(短信、微信或书面催收函等),以确保债权不丧失诉讼时效。因工作失误导致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的,由责任单位和催收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包括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交增值税是指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二)其他应交税费是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环保税、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四)应付账款是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款项。

(五)应付利息是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六)预收账款是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七)其他应付款是学校除短期借款、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的保证金、暂扣的质保金、尚未办理手续的科研经费暂存等。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日常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财务处的清理工作,具体执行如下:

(一)对方单位在汇保证金、科研课题费等时,必须备注用途和负责部门或负责人姓名。

(二)办理应付及预收款的入账及支付结算手续,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及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报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三)确属无法偿付、债权人豁免的,或超过五年以上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履行校内公示程序,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章  坏账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第十八条  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预付账款一般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确定了收款单位不可能提供货物或服务时,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且计提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不豁免借款人偿债义务。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借款),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销处理。由相关责任人递交申请坏账核销的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核准后,报审计处、监察专员办等部门审查,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借款人所需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已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应由相关部门提供离校证明。

(二)借款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死亡证明。

(三)因盗窃、火灾等各种人为或自然灾害形成的资金损失,应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债务人破产或撤销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情形,应提供相关决议或文件等。

第二十条  因借款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追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借款责任人变更申请表

所在单位

经费负责人

经费名称

经费代码

借款对冲号

原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申请变更时间

借款余额

借款责任人变更事由

原借款责任人

工号

变更后借款责任人

工号

原借款责任人签名:    

变更后借款责任人签名:

经费负责人审批

备注:请另附借款人与变更后借款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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