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校政字【2022】37号 )
2022年05月12日 admin  审核人:   (点击数:)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22〕37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DBSTEP_MARKFILENAME=8546427709164440389docMARKNAME=湖南文理学院公章USERNAME=党政办文秘科DATETIME=2022-05-12 14:41:09MARKGUID={F320F696-8F47-479D-8CE0-E57EA5CDC004}《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22年5月5日


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公益性行业和学校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应提供正式立项文件、申报材料及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经费来源性质包括:

(一)政府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湖南文理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经费等。

(三)子项目经费:对于我校教师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重点、省部级重大重点的子课题,我校教师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有拨入我校账户的科研经费,该子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项目处理。

(四)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相应政府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期内和结题以后后续相关研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明确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教学院、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职能部门、教学院根据管理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纪委办(监察专员办)、人事处、教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院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外拨科研经费;跟踪科研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等。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工作;协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等。

(三)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验收、登记、入库和出库(资产账目的调整、报废报损等)等管理工作,并针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四)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采购、共享、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科研经费用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政府集中采购与校内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审计处、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等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法、合理、合规使用。

(七)人事处:协同科研院做好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立项和经费上账;确保新进、调离、离退休、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教师及时通知科研院等部门。

(八)各教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研院、财务处监督经费预算执行,督促项目研究进度;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九)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和学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其开支范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开支范围执行,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与之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

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宣传费、印刷费、图书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邮寄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费用)。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由项目负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付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得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邀请专家来校进行课题咨询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可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和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无间接费用。

(一)经费来源单位明确了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单位明确管理费预算,但未单列间接费用预算以及没有批复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含包干制),若纵向科研项目含有间接费用,则从间接费用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无间接费用的,则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经费来源单位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来源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编制经费预算,科研院和财务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九条  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中除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间接费用原则上按经费来源单位政策上限编制。

(一)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科研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原则上,每个纵向科研项目在研究期限内只能进行一次预算调整;纵向科研项目所有配套经费在使用期限内只能进行一次预算调整。

(二)经费来源部门对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院审批并到财务处办理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并由科研院备案。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预算调剂申请表需交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经费来源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单位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但需签订经费使用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总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有关结题材料存档,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各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其以我校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转出,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或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协议。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经所在教学院审核和科研院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教学院办理;调离的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后期研究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冻结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配套经费的管理:

(一)除特殊规定外,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所有配套经费自首次配套起连续使用8年,在8年后配套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统筹;项目被主管部门撤项或终止的纵向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与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凡属违纪违规使用、报销科研经费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严格经费转拨支出管理。向合作单位转拨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供经批复的预算书、合作合同和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资料,经科研院和财务处审批后,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外拨经费的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材料、服务费等,符合政府招标采购条件的,应严格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与手续。

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结算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一)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1.自驾车或租车进行科研活动的,须事前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自驾车/租车进行科研活动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教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名审批后实施,相关费用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内列支凭票据报销;在报销时,还须提供用车的有效证明,如出差审批单和(或)异地住宿费发票、过路过桥费等附件,以上附件须与出差时间前后对应,单次租车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还须提供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

2.针对野外考察、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必须事前填写《湖南文理学院野外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教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名审批,经批准后,财务处方可凭有效证明按程序据实报销。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报销劳务费原始凭证上一般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2.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3.报销专家咨询费的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开支标准、银行账号、发放金额、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科研经费不超支的前提下,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按照学校经费报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科研院可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不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科研院根据年度进展报告延缓或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校内开展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研经费考评制度,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申请、经费分配、绩效奖励、成果报奖等对科研项目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我校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选聘的从事与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并由项目经费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项目负责人决定是否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如设置,则由项目负责人到科研院备案,相关费用在该项目劳务费中支出,财务助理报酬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专职的科研、财务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有关新旧政策衔接,按照经费来源单位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细则出台,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文理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校政字〔202141号)废止;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2.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附件1

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在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批准号)(自填)项目执行过程中,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严谨求实,追求卓越;

(二)遵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规范,认真开展科学研究;

(三)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

(四)严格遵守经费“负面清单”禁止使用规定,不踩红线;

(五)项目结题时,统一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依托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内容

1

严禁列支基建费;

2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

严禁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项目外协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的协作方、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委托方;

4

严禁通过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5

严禁故意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6

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消费支出;

7

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8

严禁支付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券)等;

9

严禁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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